摘要
本文旨在以法學專家的視角,對「純粹總統制」下的權力結構、總統直選所賦予的「最高民意」意涵,以及其對我國現行「五權分立」體制的潛在影響進行深入淺出的分析。在純粹總統制中,總統作為民選的行政首長,確實應承擔所有施政成敗的責任,內閣則為其執行意志的代理人。國會作為立法與監督機構,則扮演著關鍵的制衡角色。然而,這種體制與我國特有的五權憲法架構存在根本性衝突,特別是對於考試院與監察院的存廢問題,實質上是回歸「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選擇。本文將以通俗易懂的語言,闡明這些複雜的憲政原理。
一、 純粹總統制與「最高民意」的責任承擔
1. 總統直選的「最高民意」意涵
在一個純粹的總統制國家,例如美國,總統是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的雙重身份。當總統透過全民直選產生時,他獲得了單一且強大的民意授權,這就是您所稱的「最高民意」。
法學觀點: 總統直選賦予了行政權獨立的、與國會平等的民意基礎。這使得總統在施政上具有高度的正當性(Legitimacy)和權威性。
2. 總統承擔所有成本的憲政邏輯
既然總統是透過最高民意選出,並掌握了完整的行政權,那麼「由他來承擔所有的成本」是完全符合憲政邏輯的。
- 權責相符原則: 總統既享有權力,就必須承擔責任。施政成功,功勞歸於總統;施政失敗,責任也應由總統負起。
- 內閣的定位: 在純粹總統制下,內閣成員(部長、行政官員)由總統任命,他們是總統執行施政理念的意念代理人(Agents of the President’s Will)。他們對總統負責,而非對國會負責。因此,內閣的施政責任最終都會歸結到總統身上。
這種制度的優點是行政效率高、責任歸屬明確,但缺點是權力過度集中,容易形成「贏者全拿」的局面。
二、 國會:最大的監督與制衡機構
在純粹總統制中,為了避免總統權力過大,立法院(國會)被設計為最大的監督機構,扮演著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行政權的關鍵角色。
1. 國會的主要制衡手段
國會與總統的關係是相互獨立且相互制衡的:
| 制衡主體 | 制衡手段 | 說明 |
|---|---|---|
| 國會制衡總統 | 立法權 | 總統的施政必須依賴國會通過的法律和預算。國會可以透過否決總統提案的法案或預算,來限制行政權。 |
| 人事同意權 | 總統任命的重要官員(如內閣成員、大法官等)需要經過國會(通常是參議院)的同意。 | |
| 彈劾權 | 國會可以對總統的違法或失職行為啟動彈劾程序。 | |
| 總統制衡國會 | 法案否決權 | 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迫使國會以更高門檻(如三分之二)再次通過。 |
| 行政命令 | 總統在特定範圍內可以發布行政命令,繞過國會進行施政。 |
2. 權力分立的本質
純粹總統制的核心是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其精神在於分權(Separation of Powers)與制衡。總統與國會的任期固定,彼此不能任意解散對方或對對方提出不信任案,確保了權力的穩定性與獨立性。
三、 對「五權分立」的影響與憲政體制選擇
1. 五權分立與三權分立的根本差異
我國現行憲法採行的是五權分立,這是國父孫中山先生在西方三權分立基礎上,加入了考試權與監察權的獨特設計。
| 權力名稱 | 職權核心 | 體制差異 |
|---|---|---|
| 行政權 | 施政、執行法律 | 三權/五權皆有 |
| 立法權 | 制定法律、審查預算 | 三權/五權皆有 |
| 司法權 | 審判、解釋法律 | 三權/五權皆有 |
| 考試權 | 國家公務員的選拔、銓敘、保障 | 五權獨有(三權體制下歸屬行政權) |
| 監察權 | 彈劾、糾舉、審計、調查行政失當 | 五權獨有(三權體制下歸屬立法權或獨立機構) |
2. 總統制對五權分立的衝擊
當我們討論「純粹總統制」時,我們實質上是在討論一種以三權分立為核心的憲政架構。
- 權力重疊與衝突: 總統制強調行政權的統一與強大,這與將公務員人事權獨立出來的「考試權」,以及將監督權獨立出來的「監察權」產生結構性衝突。
- 行政權的完整性: 在總統制下,總統作為最高行政首長,會主張公務員的任用與管理(考試權)應歸屬於行政權,才能確保施政團隊的完整性與效率。
- 監督權的民意基礎: 總統制下的國會擁有強大的監督權,會主張將監察權(彈劾、調查)併入國會,以強化民意機關對行政權的制衡。
因此,推行純粹總統制,必然會動搖五權分立的憲政基礎。
四、 考試院與監察院的廢存分析
1. 考試院的存廢爭議
- 主張廢除(回歸三權): 認為公務員的選拔與管理應回歸行政院,以利於行政一體,提高效率。且認為考試院的功能可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單位取代。
- 主張保留(維持五權): 認為考試院的獨立性,能確保公務員選拔的專業性與中立性,避免行政首長因政治考量而濫用人事權,是保障文官制度的基石。
2. 監察院的存廢爭議
- 主張廢除(回歸三權): 認為監察院的彈劾、糾舉權應回歸立法院,以強化國會的監督功能,並解決監察委員缺乏民意基礎的問題。
- 主張保留(維持五權): 認為監察院作為獨立的準司法機關,能進行超然的調查與糾正,避免國會因政黨立場而無法有效監督行政部門,特別是在調查總統或立委等高層弊案時,其獨立性更顯重要。
3. 憲法制度的選擇
無論是廢除考監兩院,還是維持五權分立,都涉及憲法層次的重大變革。
- 廢除考監: 實質上是走向三權分立的總統制或半總統制。這需要透過修憲程序,將考試權和監察權的職能重新分配給行政、立法、司法三院。
- 維持五權: 則必須在現有架構下,重新釐清總統與五院之間的權力關係,以解決現行體制中權責不清、疊床架屋的問題。
總結來說,您提出的「純粹總統制」構想,與我國現行憲法制度的討論,本質上就是一場關於「三權分立」與「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