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種憲政體制的基本概念與區分
憲政體制的核心在於如何分配和連結國家的行政權與立法權。這三種體制的主要區別在於行政權的產生方式、行政權對立法權的負責程度,以及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相互制衡機制。
1. 總統制 (Presidential System)
特徵:
- 行政權獨立: 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行政首長,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任期固定。
- 立法權獨立: 國會(立法機關)亦由人民選舉產生,任期固定。
- 嚴格分權: 行政與立法兩權相互獨立,總統及其內閣不對國會負責,國會也不能以不信任投票迫使總統下台。總統通常也沒有解散國會的權力。
2. 內閣制 (Parliamentary System)
特徵:
- 行政權從屬: 行政首長(總理或首相)由國會多數黨或多數聯盟產生,並對國會負責。國家元首(總統或君主)通常僅具象徵性地位。
- 權力融合: 行政權與立法權高度融合,內閣是國會的產物。
- 相互制衡: 國會可以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投票,迫使內閣總辭;相對地,內閣首長可以建議國家元首解散國會,重新舉行大選。
3. 雙首長制 (Semi-presidential System)
特徵:
- 雙元行政: 設有民選的總統(國家元首)和對國會負責的總理(行政首長,或稱行政院長)。
- 權力彈性: 總統與總理的權力分配,會隨著總理的產生方式及總統與國會多數黨是否同屬一黨而產生變化。雙首長制主要有兩種類型:總統主導型(總理由總統任命,如俄羅斯、台灣)和總理主導型(總理須經國會同意或由國會多數黨產生,如法國)。
- 同黨時: 總統主導國政,體制偏向總統制。
- 異黨時(左右共治): 在總理主導型國家,總理主導國政,體制偏向內閣制。在總統主導型國家,總統仍保有較大權力,但行政效率可能因國會杯葛而降低。
4. 台灣憲政體制的特殊性:總統權力擴大之半總統制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雖屬雙首長制(半總統制),但其運作機制具有高度特殊性:
- 行政院長產生方式: 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這與典型的總理主導型雙首長制(如法國)中,總理須經國會同意或由國會多數黨產生不同。
- 權力運作: 由於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總統在行政權上擁有極大主導權,使我國體制在實務運作上更偏向總統制。
- 制衡機制: 立法院仍保有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權,行政院長則可建議總統解散立法院。這種「不信任案與解散權」的相互制衡,是內閣制精神的殘留,也是我國憲政體制仍被歸類為半總統制的重要依據。
在這種「總統權力擴大」的半總統制下,當總統與立法院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時,總統仍可任命自己屬意的行政院長,但該行政院長將面臨立法院強大的制衡壓力,僵局風險遠高於典型的總理主導型雙首長制。
二、三種憲政體制的優缺點比較
| 憲政體制 | 優點 (長處) | 缺點 (短處) |
|---|---|---|
| 總統制 | 政局穩定:總統任期固定,政策具連續性。權責分明:行政首長由人民直選,易於追究政治責任。效率高:行政權獨立,決策較不受國會掣肘。 | 僵局風險高:行政與立法若意見不合,易產生「分立政府」僵局,難以化解。權力集中:總統權力過大,若無有效制衡,易走向專斷。缺乏彈性:總統任期內難以更換,即使施政不佳也須等到下次選舉。 |
| 內閣制 | 行政效率高:行政與立法多數一致,法案易於通過,施政順暢。危機處理彈性:可透過不信任投票或解散國會,迅速解決行政與立法僵局,更換政府。集體決策:內閣由多數黨組成,強調集體負責,決策較為周延。 | 政局不穩:內閣可能因不信任投票或政黨聯盟瓦解而頻繁更迭。權責不清:行政首長由國會產生,人民對行政首長的直接選擇權較低,難以追究個人責任。多數暴力:若單一政黨在國會佔絕對多數,可能導致行政權過度膨脹,缺乏有效監督。 |
| 雙首長制 | 彈性高:能適應不同政治情勢,在同黨時效率高,在異黨時能實現權力分享(左右共治)。雙重正當性:總統與國會皆有民意基礎,可強化國家決策的民意支持度。 | 權責模糊:總統與總理的權限劃分不清,尤其在「左右共治」結束後,權力回歸總統時,容易產生爭議。政治衝突風險:在「左右共治」下,總統與總理可能因理念不合而相互掣肘,導致行政效率低落。 |
三、五權分立下的制衡與合作分析
我國憲法採行五權分立,除了傳統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外,另設有考試權與監察權,旨在更細緻地分散權力,防止權力過度集中 [1]。在這樣的特殊架構下,我們來分析三種體制在行政與立法關係上的制衡與合作表現。
1. 總統制與五權分立:嚴格制衡,合作困難
總統制強調嚴格分權,這與五權分立中各院獨立行使職權的精神相符。
- 制衡面: 總統制下的行政權(總統)與立法權(國會)各自獨立,彼此制衡力量強大。國會可以通過預算審查、法案否決、彈劾等方式制衡總統;總統則有法案否決權。這種「分立」的設計,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下,能有效防止行政權獨大。
- 合作面: 然而,總統制最大的挑戰在於合作。當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時(即「分立政府」),雙方缺乏相互妥協的機制,容易陷入憲政僵局。在五權分立中,若行政院與立法院長期對立,將影響到法案、預算、人事同意權的行使,甚至可能波及考試院與監察院的運作,導致國家機器空轉。
2. 內閣制與五權分立:高度合作,制衡相對弱
內閣制強調權力融合,行政權是立法權的延伸。
- 合作面: 由於行政首長(總理)來自國會多數黨,行政與立法之間具有高度合作的內在機制。法案通過效率高,政策推動順暢。在五權分立中,這能確保行政院與立法院的協調性,有利於整體施政。
- 制衡面: 內閣制的制衡主要體現在國會對內閣的監督(不信任投票)和內閣對國會的制約(解散國會)。然而,當行政與立法同屬一黨時,國會對行政權的監督往往流於形式,容易形成「多數暴力」,導致行政權過度膨脹。在五權分立中,這可能使得行政院的權力在事實上凌駕於其他各院之上,削弱了五權之間應有的平衡。
3. 雙首長制與五權分立:彈性制衡,權責易亂
雙首長制因其彈性而顯得複雜,其制衡與合作的狀況會隨著政治情勢而變化。
- 同黨共治(偏總統制): 總統主導,行政與立法合作順暢,但制衡相對較弱,類似於總統制在同黨下的情況。
- 左右共治(偏內閣制): 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分屬異黨,行政首長(總理)對國會負責,此時體制偏向內閣制。這是一種權力分享的機制,總統與總理相互制衡,行政權內部也存在監督。這種情況下,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制衡會被強化,但同時也可能因總統與總理的理念衝突而導致行政效率低落。
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下,雙首長制的彈性使其在面對「分立政府」時,比總統制更有化解僵局的潛力,因為總理可以對國會負責,成為行政與立法之間的緩衝。然而,其權責模糊的特性,可能使得人民難以判斷施政不佳時應由總統或總理負責,進而影響到五權分立中責任政治的落實。
四、國會與總統分屬不同政黨的評估(分立政府)
將國會(立法院)多數組成可能與總統不同政黨納入評估,是檢視憲政體制優劣的關鍵試金石。
| 憲政體制 | 分立政府下的影響 (總統與國會異黨) | 適合性評估 (制衡與合作) |
|---|---|---|
| 總統制 | 影響最劇烈。總統的法案與預算難以通過,國會也難以推動立法,極易陷入長期僵局。總統制缺乏制度性的機制來解決這種僵局,只能等待下次選舉。 | 制衡強大,合作極差。在五權分立下,僵局可能癱瘓行政院,使國家運作停滯。不適合。 |
| 內閣制 | 影響最小。行政首長(總理)會由國會多數黨產生,行政權與立法權仍保持一致。總統(國家元首)通常僅具象徵性,對政局影響不大。 | 合作順暢,制衡弱化。行政與立法仍能高效運作,但行政權的監督會被弱化。中等適合。 |
| 雙首長制 | 進入左右共治。總統負責國防外交等大政方針,總理負責內政。行政權內部形成制衡,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制衡也得到強化。 | 制衡強化,合作困難。雖然有制度化解僵局的機制(總理對國會負責),但總統與總理的衝突可能導致行政效率低落。較適合。 |
五、結論與建議
綜合上述分析,在考量五權分立的架構,並將分立政府的挑戰納入評估後,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 總統制在分立政府下,最容易導致憲政僵局,嚴重阻礙行政與立法的合作,不利於五權分立體系的整體運作。
- 內閣制在分立政府下,能維持行政與立法的高度合作,但卻可能犧牲國會對行政權的有效制衡。
- 雙首長制則提供了一種彈性的解決方案。在「左右共治」下,它能透過總理對國會負責的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行政與立法的僵局,同時強化行政權內部的制衡。
因此,若以**「在分立政府下仍能維持一定程度的制衡與合作」**為標準,總理主導型雙首長制因其內建的彈性機制,相較於容易陷入僵局的總統制和容易導致行政權獨大的內閣制,更具備適應性。
然而,對於我國這種「總統權力擴大」的半總統制而言,由於總統可直接任命行政院長,在分立政府下,總統與立法院的衝突風險極高,行政院長將成為兩權角力的焦點,其運作的穩定性與效率將面臨嚴峻考驗。這凸顯了憲政體制設計的細節,對實際政治運作的巨大影響。
參考資料
[1] 五權憲法 – 維基百科 (https://zh.wikipedia.org/zh-hant/%E4%BA%94%E6%AC%8A%E6%86%B2%E6%B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