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立法前與民眾溝通的方法,他是對於立法單位沒有任何的約束力。
也就是說,在公聽會說了一堆,也非常有道理,但是立法單位不鳥你,也是沒有用的。
開了公聽會一百場,表面上和民眾溝通好了,實際上呢?是不是這回事,就不知道了。
立法院多數,是哪個政黨?又不是修憲,只是立法,要給他過關,還不就是甲級動員就處理完的事?
言論自由是什麼?就是我不同意你的說法,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現在,你說的不對,說的不好,說的不完整,政府可以用各種方式讓你的文章下架。
對者不配合,就可以用必要手段去讓網站讀不到。(國外網站用DNS污染,國內用斷網,這些都是中國長牆防火牆在用的方式)
本次立法單位,NCC非常的不用心,相關的法律違反人權(違憲),而且很多事情根本做不到。
憲法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草案第十二條,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服務使用條款自願性針對違法內容採取合法且必要之調查、偵測、辨識、移除、限制接取或其他措施時,依其服務型態仍適用前三條規定
光一個偵測、辨識就不是一般的中小型公司做的到了,更何況如果只是個人或是微型公司的網站。好~你的目標是230萬人的公司。但是,不是不滿230萬人就沒有事,目前PTT也不到230萬人,但是可以用直接指名的方式,來強迫你適用本法。
第十六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每年定期以清晰易於理解之方式發布透明度報告。
這又是什麼,前面提到了,個人網站,微型公司,中型公司,可能都沒有專人在處理這塊了,還要定期報告?
報告給誰聽?只會增加網站經營者的工作,卻沒有任何實質的好處。
第十七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
我只是個架設Blog小網站的玩家,我去哪提供使用者資料?
二十四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免費電子異議機制,供使用者就其提供之資訊,經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認屬違法內容或違反服務使用條款而為下列措施之一者提出異議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就有相關規定了。
這個法律,沒有明定太多的細節,網站的大小,規模和種類,用簡單粗暴的方式進行分類,全都是一刀切,太可怕了。
更何況,違憲,而且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內容又拿來再說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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