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中,司法權是最終的仲裁者,而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則是確保國家機器合憲運作的安全閥。當前台灣的憲政僵局,不僅暴露了府院之間的結構性矛盾,更因大法官人數不足而使這一安全閥實質失靈,對民主政治造成了深層的衝擊。
一、 大法官人數不足對憲政運作的具體影響
大法官法定人數為15人,但因總統提名受阻、立法院否決人事同意權等政治因素,導致大法官長期處於缺額狀態。這一「人數不足」的問題,透過《憲法訴訟法》的評議門檻,對憲政運作產生了以下三個關鍵影響:
1. 憲法法庭的實質癱瘓與釋憲權的凍結
| 影響層面 | 具體表現 | 憲政衝擊 |
|---|---|---|
| 評議門檻 | 舊法規定需「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新修法(後被宣告違憲)要求「不得低於10人」參與評議,且「違憲宣告不得低於9人」[1]。 | 在大法官現有員額僅8人(甚至更少)的情況下,無論是舊法還是新法,都可能因人數不足而無法達到門檻,導致憲法法庭實質癱瘓。 |
| 釋憲延宕 | 憲法法庭無法對人民聲請的釋憲案、以及國家機關間的權限爭議案(如府院對立)進行審理和裁決。 | 憲政爭議無法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政治僵局無限期延長,人民的基本權利救濟管道受阻[2]。 |
| 司法權威受損 | 憲法法庭被迫對自身運作的法條(《憲法訴訟法》)進行違憲審查,以「自救」方式恢復功能[3]。 | 司法權的獨立性與超然性受到質疑,削弱了其作為最終仲裁者的權威。 |
2. 判決效力的根本爭議:司法合法性危機
近期,部分大法官在人數不足的爭議下,對《憲法訴訟法》的評議門檻條文做出違憲宣告。此舉雖旨在「自救」,但立即引發了判決是否有效的憲政爭議。反對意見認為,若法庭未達法定評議人數,其所做出的判決本身即違反憲法訴訟法,從而不具法律效力。這使得憲法法庭不僅無法解決府院之間的爭議,反而成為自身效力被質疑的對象,將憲政危機推向了更深層的司法合法性危機。
3. 評議門檻成為政治角力的工具
大法官人數不足的根本原因在於總統提名與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政治對抗。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立法院透過否決提名,使大法官缺額持續存在,再透過修法提高評議門檻,實質上是以立法權癱瘓了司法權。
「立法權將《憲法訴訟法》的評議門檻,從確保審議品質的程序規定,異化為癱瘓憲法法庭的政治武器。這不僅是立法失能,更是對憲法設計大法官初衷的根本性違背,讓司法權失去了制衡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力量。」[4]
3. 憲政危機缺乏最終仲裁者
當府院之間發生「不附署」等極端權限爭議時,本應由憲法法庭介入定分止爭。然而,法庭的癱瘓使得憲政體制失去了最終的安全閥。這迫使行政院採取「不附署」這種非典型手段,進一步加劇了憲政危機,形成惡性循環。
二、 各界學者提出的解決方案
針對大法官人數不足與憲法法庭停擺的困境,各界學者和法律團體提出了多層次的解決方案,涵蓋了政治、法律和制度層面:
1. 政治與提名層面的解方(短期與中期)
| 方案名稱 | 核心內容 | 目的與評論 |
|---|---|---|
| 確立提名時程 | 應修法或建立憲政慣例,要求總統必須在極短期限內(例如2個月)補足提名,立法院也應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審查[5]。 | 避免總統或立法院以「拖延」作為政治籌碼,確保大法官員額常態滿編。 |
| 政治妥協提名 | 建議總統提名人選時,應考慮提名具備跨黨派共識、能為在野黨接受的法律人選[6]。 | 降低人事同意權的政治對抗性,確保大法官的產生能回歸專業考量。 |
| 強化參與義務 | 應強調大法官參與評議的憲法義務,避免大法官因政治立場或個人因素集體迴避或拒絕參與,導致人數不足[7]。 | 確保現有大法官能充分行使職權,避免法庭因內部因素停擺。 |
2. 法律與制度層面的解方(中期與長期)
| 方案名稱 | 核心內容 | 目的與評論 |
|---|---|---|
| 修法保障評議門檻 | 應將評議門檻的計算方式,明確回歸到以「現有總額」為基礎,而非「法定總額」[1]。 | 避免因大法官缺額而導致法庭停擺,確保法庭在極端情況下仍能運作。 |
| 設立緊急備援機制 | 針對涉及國家機關間權限爭議的緊急案件,應在《憲法訴訟法》中設立更具彈性的門檻,例如降低評議人數要求。 | 確保憲法法庭能及時介入,扮演定分止爭的最終仲裁者角色,特別是在府院對立時。 |
| 檢討大法官任期制 | 考慮將大法官任期改為一次性長任期(如15年),且任期不交錯,以降低總統提名對政治的影響力[8]。 | 徹底降低大法官提名與政治選舉的連動性,強化大法官的獨立性。 |
結論:重建憲政安全閥的迫切性
大法官人數不足的問題,已從單純的司法行政問題,演變為癱瘓國家權力分立機制的憲政危機。
憲法法庭是台灣民主的最後一道防線。當立法權與行政權陷入僵局時,唯有功能健全的司法權能提供超然的仲裁。因此,無論是透過政治妥協、修法調整評議門檻,還是長期的憲政改革,確保大法官員額的常態滿編與憲法法庭的常態運作,是當前台灣政治最迫切的任務。否則,憲政體制將持續在權力分立的迷霧中,面臨無限期停擺的風險。
參考資料
[1] 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摘要.
[2] 司法院曾說明,本次修正將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改為至少10人,遇有未及補足缺額時,恐因人數不足無法評議並作成裁判.
[3] 憲法法庭重啟,《憲訴法》部分修正條文違憲失效;5名大法官…
[4] 大法官「復活了」!《憲法訴訟法》修正立即失效 – 獨立評論.
[5] 憲訴法修法規定總統2個月內補提大法官憲法法庭:逾越憲法.
[6] 懸缺大法官應速補提名學者建議藍白推薦.
[7] 其實三位不參加評議的大法官,並非完全拒絕開庭。他們認為…
[8] 8張圖表理解《憲法訴訟法》修法影響──空缺的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