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是你的護身符,還是我的緊箍咒?

原文內容及相關事件摘要

2026年適逢鄭南榕先生「殉道宣言」37周年,賴清德總統出席紀念活動時,再度慷慨激昂地發表談話。他強調,台灣的民主自由得來不易,是無數前輩用生命換來的,政府會堅定守護這份價值,絕不讓威權主義再次侵蝕我們的生活。當賴總統在 2026 年的今天大談言論自由時,不需要《中介法》也能讓你閉嘴,他只要說你「不配合打詐」或是「有資安疑慮」,行政命令一發,你連轉圈圈的機會都沒有。

「法律還沒過,命令先發了。」 這就是我們引以為傲的、在「殉道宣言」37 周年時展現出的「進步民主」。

爭議點:說一套,做一套的「選擇性自由」

當權者口中的「守護自由」,與實際的行政作為存在著巨大的「平行時空」:

  1. 行政效率的「雙重標準」
    中天關台可以用行政命令一聲令下,復台卻得走完漫長的法律與立法程序。關小紅書用的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行政命令。
  2. 打詐之名的「牆內思維」
    以「不配合處理詐騙」為由,對特定社交平台(如小紅書)磨刀霍霍,被質疑是技術性屏蔽異見。
  3. 法律勝訴後的「硬拗」
    NCC 在多起法律訴訟中接連敗訴,卻依然能以各種技術手段讓媒體無法回歸頻道(中天關台)。

民眾需求與現況衝突點

  • 民眾需求:希望政府公正執法,保護言論多元化,並針對詐騙進行實質打擊,而非政治審查。
  • 現況衝突:政府一方面在紀念活動中歌頌言論自由,另一方面卻在行政實務上展現出強烈的控制欲。民眾發現,只要是不符合官方主旋律的聲音,似乎都有被「關切」或「斷奶」的風險。

身為鄉民的我,不得不酸一下

看著台上那位大人講得一把鼻涕一把眼淚,我差點以為我們還活在那個連說話都要看臉色的年代。喔,不對,我們現在活在一個「說錯話會被社維法招待」的進步年代。

這就是傳說中的「量子言論自由」嗎? 在賴總統的觀點裡,言論自由顯然是一種「量子狀態」:當他在台上致詞時,自由是存在的;但當你的意見擋到了執政黨的佈局時,那個自由就會瞬間坍縮成「假訊息」或「境外勢力干預」。

我們來看看這場「自打臉」的藝術表演。賴總統說要守護自由,但我們英明的政府最近在忙什麼?他們在忙著告訴大家,小紅書是萬惡之源。理由很正當,說是為了「防詐騙」。這邏輯簡直神了!按照這個標準,台灣最多的詐騙電話是透過電信公司打進來的,怎麼不見政府去把電信公司關了?詐騙廣告在臉書上滿天飛,怎麼沒看到NCC出來大聲呵斥?偏偏挑一個年輕人愛用的平台開刀,這醉翁之意不在酒,在於那雙想伸進人民手機螢幕的「民主之手」吧。

再來說說那齣「關台與復台」的荒謬劇。 這大概是台灣司法史上最大的冷笑話。當初關掉某新聞台的時候,行政命令下得比外送訂餐還快,雷厲風行,說你不及格就是不及格。結果呢?法律打臉打到臉都腫了,NCC 十幾連敗,法官都說你們程序有問題、處分不當。結果我們的政府轉過頭來,雙手一攤說:「哎呀,關台是行政命令,但要復台那是立法問題,我們要尊重程序喔!」

這不就是典型的「我可以決定讓你死,但我不能決定讓你活」的流氓邏輯嗎?這跟當年鄭南榕先生爭取的是同一種自由嗎?如果鄭老前輩知道,他爭取來的自由最後被後人用來當作「選擇性執法」的遮羞布,他老人家恐怕會氣到跳起來。

這是一場名為「自由」的精準打擊。 所謂的言論自由,在當權者的定義下,變得像是一張「會員卡」。如果你是綠色會員,你的自由無邊無際;如果你不是,對不起,你的自由可能涉嫌違法、涉嫌造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

最諷刺的是,當政府官員坐在舒適的禮堂裡,對著鎂光燈談論著「殉道」與「犧牲」時,外面那些因為法律程序被卡死、因為行政霸凌而消聲的媒體與民眾,正經歷著另一種形式的「殉難」。這種感覺就像是,一個剛把你家門窗全釘死的人,正站在門外對著大聲公朗讀《論自由的空氣》。

三個字:「你不配」。

你不配在紀念鄭南榕時,手裡還握著那根名為「行政指導」的狼牙棒。你不配在關閉媒體、屏蔽平台後,還能臉不紅氣不喘地談論多元價值。當言論自由變成了政府的「私房工具」,這不再是民主,這只是一場披著民主外衣的威權實境秀。政府一邊紀念鄭南榕,一邊試圖修法加強管制(如 2026 年初研議的社維法修正案,針對「激化對立」或「消滅主權」言論加重處罰)。這不僅是諷刺,更是一種「進步的威權」。

他們不再用坦克壓碎異見,而是用「繁雜的法律程序」「巨額罰款的威懾」,讓你的聲音在數位汪洋中自動消音。當「公共安寧」的解釋權完全握在行政首長手中時,言論自由就只剩下「讚美政府」的自由。

「言論自由」這四個字,在法學課本裡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但在現實政治的修辭學裡,它往往像是一塊橡皮筋,要長要短全看執政者的心情。要整合解釋這個概念,我們得從「權利本質」、「法律邊界」與「民主實踐」三個維度來看:


1. 核心本質:思想的自由市場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的基本邏輯是:國家無權審查你的思想。 根據著名的「思想自由市場」理論(Marketplace of Ideas),真相必須透過公眾的辯論、競爭而產生,而非由政府來決定什麼是「對的」資訊。

  • 消極權利:政府不能因為你說了什麼,就動用警察、法律或行政命令讓你「消失」。
  • 積極價值:它保障了少數異見的生存空間,因為今天的「歪理」,可能是明天的「公理」。

2. 法律邊界:自由不是「無限大」

沒有任何一種權利是絕對的。言論自由的邊界通常止於「不傷害他人的權利」以及「不造成立即性的實質危險」。

  • 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例如在擠滿人的戲院裡無故大喊「失火了」,這會造成踩踏傷亡,不屬於言論自由。
  • 權利衝突:當你的言論涉及誹謗公然侮辱煽惑犯罪時,法律會介入。
  • 政府的角色:政府的介入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如果為了打一隻蚊子(詐騙),卻把整棟房子燒了(封鎖平台、關閉媒體),這就是對言論自由的過度侵害。

3. 現實衝突:當自由變成「選擇性」

這也是我剛剛提到的酸點。在現代民主社會,言論自由最常面臨的威脅不是「禁止說話」,而是**「行政成本的武裝」**:

  • 行政審查取代司法裁決:政府跳過法院,直接用行政手段(如NCC處分)判定媒體生死。
  • 技術性封鎖:以「假訊息」或「國家安全」為由,對特定平台進行限制,這往往會模糊「安全保護」與「政治審查」的界線。

行政命令的「黑箱」vs. 言論自由的「祭壇」

我們來拆解一下,當一個行政官員想濫用這條法律時,他的內心劇本是怎麼演的:

階段正常法律程序(法治國)《打詐專法》42 條(緊急處置)
證據蒐集舉證該言論或網站有明確違法事證。只要有「可能發生」損害的行政報告即可。
審核機制送交法院,由中立的法官核發裁定。由行政機關(數位部/警察局)自行認定。
執行速度需經辯論或審查,可能需數日。數小時內發函電信業者(ISP)封網。
救濟途徑執行前可抗告。先封再說,你要申訴請走兩年的行政訴訟。

總結

真正的言論自由,不只是讓你「說想說的話」,而是即便你說了掌權者不愛聽的話,你也不必擔心會被政府以各種行政藉口「算帳」。

「我不贊成你的話,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 ——這句話不該只在紀念活動時拿出來讀,更應該在面對不同意見的媒體或平台時,刻在政府官員的腦袋裡。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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