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台灣的政治紛擾,已不僅是單純的政黨對抗,更是一場對國家憲政體制的極限壓力測試。作為一名政治評論家,我認為有必要從民主政治的本質、權力制衡的機制,以及司法安全閥的運作等三個層面,對這場憲政危機進行深入的剖析,並提出可能的制度解方。
一、 代議制度的雙面刃:效率與異化的悖論
代議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是現代國家治理的基石,它解決了直接民主在複雜社會中的不可行性,但其內在的結構性缺陷,也成為當前政治困境的根源。
代議制度的優勢在於專業化與效率,它允許由具備專業知識的代議士來處理日益複雜的國家事務,並透過固定的任期來確保政策的連續性與穩定性。然而,其核心的缺陷在於委託-代理人問題。代議士的個人利益、黨派利益或特定團體利益,極易凌駕於選民的整體利益之上,形成「黨意凌駕民意」的困境。此外,任期制也催生了政治人物的短視近利,使其傾向於關注短期內能見效的政策,而忽略需要長期規劃的重大議題。
| 屬性 | 優點(Pros) | 缺點(Cons) |
|---|---|---|
| 治理規模 | 適用於大規模、複雜的現代國家,確保國家機器持續運作。 | 容易形成由特定精英壟斷的政治局面,削弱多元性。 |
| 決策品質 | 專業化審議,能將多元民意整合為一致且可執行的國家意志。 | 產生「委託-代理人問題」,代議士利益可能與選民利益脫節。 |
| 時間維度 | 固定的任期提供政策穩定性,避免短期民粹波動。 | 政治人物傾向於短視近利,忽略長期、艱難的改革。 |
二、 府院制衡的極限挑戰:從「核選項」到「不附署」
在台灣的憲政體制中,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制衡機制,主要體現於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倒閣)與行政院長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解散國會)。
| 機制 | 啟動方 | 目的與功能 | 憲政意涵 |
|---|---|---|---|
| 不信任案(倒閣) | 立法院 | 對行政院表達不信任,迫使行政院長辭職或促使國會改選。 | 賦予立法權制衡行政權的「矛」,是內閣制精神的體現。 |
| 解散國會 | 行政院長呈請總統 | 行政院長在倒閣案通過後,以國會改選作為反制,將衝突訴諸全民公決。 | 賦予行政權制衡立法權的「盾」,是維持府院平衡的「核選項」。 |
然而,在當前「朝小野大」的政治格局下,府院之間的對抗已超越了憲法明文規定的制衡機制,進入了「不附署」的憲政灰色地帶。
1. 「不附署」權的爭議與憲政僵局
行政院長拒絕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導致總統無法公告,法案無法生效。行政院的論點是,副署權並非形式上的義務,而是憲法賦予行政院長對法律進行實質審查的權力,以避免行政院執行違憲或侵害行政權的法律。
此舉的爭議在於:
「若行政院對法律有疑義,應循憲法既有的覆議程序。覆議失敗後,行政院的義務是副署並由總統公告,隨後再聲請大法官釋憲。透過『不附署』直接阻擋法律生效,實質上是行政權對立法權的否決權,架空了憲法法庭的最終裁決權,構成嚴重的憲政僵局。」
這暴露了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在處理「多數暴力」或「違憲立法」時,缺乏一個快速、有效的行政權反制機制。行政院長行使「不附署」權,雖然被視為非典型自救行為,但其本質是對憲政慣例的破壞,將政治爭議推向了無解的境地。
三、 憲政安全閥的失靈:大法官的困境
當府院陷入僵局,憲政體制中唯一能定分止爭的最終仲裁者——司法權,卻因制度設計的缺陷而面臨失能。
憲法法庭本應透過釋憲文,對府院之間的權限爭議做出裁決。然而,由於大法官人數不足,未能達到《憲法訴訟法》規定的評議門檻(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人),導致憲法法庭一度面臨實質癱瘓。
「司法權的缺位,是當前憲政危機中最危險的信號。當府院雙方將憲法賦予的權力推向極限時,本應由大法官會議透過釋憲文來劃定權力邊界。然而,釋憲機制的無法及時啟動,使得憲政法無法互相制衡、合作,讓政治爭議在缺乏司法仲裁的情況下持續惡化,嚴重威脅權力分立原則。」
雖然近期大法官已透過判決試圖「復活」憲法法庭,但這本身也凸顯了制度設計的脆弱性,即大法官的員額與評議門檻,不應成為政治角力或行政怠惰的犧牲品。
四、 憲政僵局的解方:從制度升級到司法重建
台灣的憲政危機,實質上是權責不清的雙首長制在「朝小野大」格局下的必然產物。真正的解方,不在於政治人物的妥協,而在於憲政制度的自我修復與升級。
1. 根本解方:憲政體制走向單一化
現行的「雙首長制」是憲政僵局的根源。應透過修憲將體制導向單一、清晰的模式,徹底消除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間的權責模糊地帶。
- 選項一:純粹總統制:總統為唯一行政首長,權責分明,對選民直接負責。
- 選項二:純粹內閣制:總統虛位,行政院長由國會多數黨產生,行政與立法權力合一,有效解決府院對立。
無論選擇何者,關鍵在於確立單一的行政權核心,讓權力與責任對等。
2. 衝突解方:明確化副署權的義務性
針對「不附署」爭議,必須重新定義行政院長副署權的性質:
- 確立副署為義務: 憲法應明確規定,行政院長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其副署權是形式上的義務。
- 強化覆議連動性: 考慮將「倒閣成功」與「總統必須解散國會」之間的「得」字改為「應」字,使行政院長在倒閣成功後,總統必須解散國會,將政治僵局訴諸全民公決,從而讓倒閣不再只是政治宣示。
此舉可將政治爭議回歸到憲法既有的覆議與釋憲程序中,避免行政權以非憲法明文規定的手段,直接架空立法權。
3. 司法解方:重建憲法法庭的安全閥功能
憲法法庭必須恢復其作為最終安全閥的功能:
- 確保員額滿編: 應修法或以政治慣例確立,大法官出缺後,總統必須在極短期限內提名,立法院也應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審查,以確保大法官員額始終滿編。
- 設立備援機制: 針對大法官因故無法參與評議的情況,應在《憲法訴訟法》中設立更具彈性的備援機制,例如降低涉及國家機關間權限爭議的緊急案件的評議門檻,以確保憲法法庭能及時做出裁決。
結論:憲政危機的轉機
當前的憲政危機,是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階段,它暴露了代議制度的固有缺陷,以及憲法增修條文在權力分立設計上的不完備。
作為政治評論家,我認為這場危機是轉機。它迫使我們正視憲政體制的根本問題。唯有透過清晰的修憲,確立單一的行政體制,並確保憲法法庭的常態運作,才能讓台灣的民主政治在權力分立的基礎上,重新找回制衡與合作的平衡點,避免國家陷入無止盡的政治內耗。這不僅是政治人物的責任,更是全體公民對憲政體制應有的深刻反思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