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聯署領銜人負政治責任,這是人麼鬼道理?直接說了,公投聯署領銜人沒有公權力,無法查證每個聯署人個人資料,請問一下,概然無權,怎麼會有責?
國外的公投聯署執行方式是什麼?你中選會陳英鈐主委可以講清楚嗎?根本不是你們公投綁大選的方式,而且戶證資料的查詢,也不是由中選會說的算。
基本上,是立法上的缺失,讓怎麼修法,就去修法,目前沒有沒有辦法處理。陳英鈐基本上,都幹話。德國法學博士的陳英鈐,我覺得,你講幹話也蠻厲害的。
中選會對公投法的解釋,在在的說明了,政治力的介入,這個政府哦~~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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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連署 陳英鈐:領銜人負政治責任
2018-10-16 00:14聯合報 記者陳熙文/台北報導
年底投票除了「九合一地方選舉」,還有多項公投,兩者適用法律不同,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右起)、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與法務部次長張斗輝昨天在立院內政委員會備詢。 記者鄭超文/攝影
中選會迄今審查七個公投案成案,但每案都出現死人連署情況,中選會將提出刑事告發。昨天被問及誰是中選會的告發對象?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表示,目前是不指名告發,但以國外的例子,提案領銜人負有政治責任。
此外,立委詢問,若有公投領銜人身兼公職候選人,例如國民黨台中市長參選人盧秀燕即身兼反空汙公投領銜人,十一月廿四日投票日當天,能否宣傳公投案?由於公投法並無投票當天不得宣傳規定,但選罷法有,陳英鈐表示要視個案而論;但內政部次長陳宗彥持不同看法,強調投票當天依法不得選舉宣傳,參選人當天能否宣傳公投,將與中選會討論達成共識後再宣布,讓員警執法有準則可依據。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邀請中選會做專案報告,陳英鈐強調,死人連署等於選舉舞弊,在美國選舉舞弊,公投領銜人也有責任;但民進黨立委蔣絜安質疑中選會現在對死人連署束手無策,陳英鈐坦言確實束手無策,因為公投法規定戶政機關查對完畢後,只要連署有效份數超過法定門檻,十天內就必須公告投票日期,中選會也沒有任何強制手段可以調查,而且那麼多份連署書的情況下,不可能在十天內做任何調查。
他指出,在美國,法律規定民眾可以在三十天內向法院起訴,法院可進行強制處分,才有辦法進行有效調查。蔣絜安要求中選會應盡速研議修法,他回應,中選會一定會盡快提出解決辦法。
回應親民黨立委陳怡潔詢問告發對象,陳英鈐表示,以國外的例子,提案領銜人負有政治責任;對此陳怡潔批中選會所謂的還權於民都是打假球,連署數量如此龐大,卻要負擔相對責任,未來誰還敢當公投提案的領銜人?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於質詢時詢問,十一月二十四日選舉當天是否可以宣傳公投?陳英鈐回答,「依法可以」,只要不涉及候選人宣傳,沒有違法之虞;不過,內政部持不同看法,陳宗彥表示,還在與中選會討論。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追問,如盧秀燕在投票當天宣傳公投,卻穿候選人背心,該如何處理?陳英鈐說,這需要個案認定,過去並沒有發生過,還需要研究。
擔任會議主席的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不滿意此回答,坐在主席位上追問中選會會如何處理?中選會法政處長賴錦珖說,各縣市選委會都質疑過此議題,但目前並無相關案例,屆時仍需要選監小組集體個案認定。管碧玲批評,違法樣態應該有宣導手冊,政府若沒事先宣導違法樣態,投票日時隨個案認定恐會亂了套。她要求中選會跟內政部一定要專案討論,有明確的指導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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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傳媒 主筆室 2018年10月18日 上午7:50
「公民投票是一項嚴謹社會活動,規範期待是『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無需引發不必要之訟爭,現實上卻衍生本項爭議,所形成額外社會成本(不限於金錢)之支出或耗損,都將成為難以回復之損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書摘要。
中選會機關算盡,公親變事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十七日就黃士修所提以核養綠公投連署書假處分一案,做成裁定:「以核養綠」於九月十三日提出的公投連署書(補送件),應併入九月六日之公投案處理。此一裁定,直接打臉當初拒絕收件的中選會。黃士修等提案人立刻決定補送件,中選會反應也很直接立刻表明將提出抗告,換言之,這場在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知中,「形成額外社會之支出或耗損」的公投案,還得「繼續耗損社會成本」─包括必不可免的官司繼續攻防。
做為理當獨立的選務機關,中選會為了公投案已經「公親變事主」,「以核養綠」公投案是被告轉抗告;國民黨空汙公投案則是原告兼被告─告提案人有偽造文書之嫌,國民黨則告他意圖使人不當選。儘管政府機關被告告人似乎不是新鮮事,但在中選會則是民主三十年以來的創例,所謂「作法自斃」,民進黨蔡政府反其道而行,是「廢法自縛」,如果當初沒有廢了「公投審議委員會」,這個倒楣鬼也輪不到中選會來當,至於降低公投提案門檻却沒算到各種公投案蜂擁而至,民進黨蔡政府只能怪自己政策短線,機關算盡算不到挖的坑得自己跳。
其實,中選會若秉持獨立機關的公心,也不至於倒楣倒這個地步,什麼是「公心」?這個「常識」中選會若不明白,可以從北高行簡單明瞭的裁定書中學習一二。裁定書並無喙出心裁法外救濟的意思,就只從公投法的規定做為裁判的法律依據,重點有二:
公投以通過為原則,行政行為守重誠信
第一,公投法是「程序性質法規」,立法目的是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所以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才會規定「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補正」,因此,當聲請人對連署人數有所顧慮而再提出補充連署書時,中選會應秉立法目的,並依「以誠信方法為行政行為」,注意當事人有利與不利的情形,當事人提出補充連署書,「現實上沒有拒絕的必要」,更重要的,「依法亦無拒絕的理由。」
第二,黃士修等人補提送連署書,是為了確保足以通過門檻,中選會拒絕受理,直接影響公投案是否成立,當屬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若現實上存在與規範期待之間有較大反差者,就可能呈現行政行為與規範期待之間的明顯落差,則這類型的現狀就越有改變之必要,同時也彰顯越有給予暫時權利保護之必要。簡單講,公投法的規範期待是「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中選會却拒絕當事人補件,引發不必要的訟爭,也可能產生無以回復的損害─至少對提案人和眾多連署人而言,這個公投案就因為中選會不注意當事人之不利情況,不依法受理補件而被莫名扼殺。
公投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即述明,「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所餘皆程序性規範,儘管提案門檻降低前被譏為「烏籠公投」,中選會(公投審議委員會)該扮演的角色,該秉持的立場無二,都是「以通過為原則」,而非透過程序爭議做技術卡關的門將,即使過去公投案也多有連署不符要件(包括幽靈連署)者,中選會所為就是剔除後確認跨過門檻與否,從無指控提案人偽造文書甚或提告情事,查對戶口或許中選會請戶政機關協助可為,但所謂「偽造筆跡」可不是中選會說了算,那得經過嚴謹的認證查驗(司法)程序;遑論竟有拒絕提案人補送件之事。
即使委員偏綠,獨立機關仍得嚴守中立
中選會或為即將到來的九合一選舉綁了兩個巴掌的公投案頭痛不已,但是,「官非纏身」,如法官言,這「不必要的訟爭」,其實都是中選會自找的。
這屆中選會委員提名前即備受爭議,因為「綠色背景」雄厚,主委陳英鈐限期為民進黨廉政委員、還曾在二0一五年總統大選之前在民進黨中常會報告國民黨產案;副主委陳朝建則是民進黨台中市長林佳龍的法制局長;委員林瓊珠曾是民進黨的民調委員;周志宏曾是民進黨仲裁委員,許惠峰也曾是民進黨廉政委員,不論這些「具有政黨色彩」的背景,委員們至少都是學有專精的專家,重要的是,一旦進入獨立機關,是否能超脫於政黨?
獨立於政黨行使職權沒這麼大困難,中選會相關章程框框條條白紙黑字在案,只要依法行政,沒有太多仰承政黨意志辦事的空間,選舉投開票,一票是一票,大可不必「以黨爭之心,肚中選會委員之腹」,偏偏中選會在公投案程序爭議裡企圖鑽空子,中選會愈想鑽,愈是搬石頭砸自己公信力的腳,破壞的只能是中選會獨立公正的形象。(推薦閱讀:吳威志觀點:是中選會行政不法?以核養綠補件並無違法!)
北高行裁定以核養綠勝訴,中選會即刻表明會提起抗告,這當然也是中選會依法得有的權利,但根據行政訴訟法,抗告不停止執行,九一三還是要與九0六連署書併計,然而,即使成案都不能保證通過,中選會不若規規矩矩完成查驗,套用中選會早前的語言,提案各方「動起來」,辦好公投發表會或辯論會,展現真正的人民意志,別再搞貓膩,動不必要的歪心思。